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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甘肃农业大学青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13日  点击:[]


附件二

甘肃农业大学青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青年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成长,激发青年导师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增强青年导师自主创新能力、研究生培养能力和深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能力,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为我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做好储备,特设立甘肃农业大学青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扶持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导师基金”。

    第二条  青年导师基金是学校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以资助基础扎实、学风严谨、缺乏研究生培养经费的青年硕士生导师。每年资助35-50人,资助总金额50万元。

    第三条  青年导师基金实行“重点支持与学科平衡”相结合的原则,以暂时没有形成团队或课题组的、富有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但研究经费缺乏的青年导师为资助对象,以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项目”为载体,把支持青年导师发展和研究生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青年导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我校所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确定重点资助领域,根据学科发展实际和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现状,资助项目适当向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及人文社科类学科的青年硕士生导师倾斜。

    第五条  青年导师基金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具体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青年导师基金项目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的硕士生导师,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每年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2名以上,年龄45周岁及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考虑。

2.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3.业务水平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研究方向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意义。

4.在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和教育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并在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成绩突出,能为研究生按时发放助研津贴。

    第七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者,不在“青年导师基金”资助之列。

    第八条  青年导师基金项目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且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1人。

    第九条  学校每年9月开展青年导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甘肃农业大学青年导师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2.所在学院审核《申报书》,并将《申报书》及《甘肃农业大学青年导师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送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3.校学位与学科建设组织专家初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通过评审者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需做好保密、回避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青年导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计划单列,由学校研究生处和计财处单独建账管理,进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以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项目”为载体,自然科学类导师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人文社科类不超过1万元/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需严格使用经费,执行项目预算。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其特殊情况离开项目研究工作时,允许在“团队”内产生新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没有合适人选代替的,将予以撤项、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每年年底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项目是否可以延续资助。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者,须退还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联合科技处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调查核实后,停止资助且收回拨付的经费。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八条  青年导师基金项目旨在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创新教育及科学实践等基础性工作,要求所申请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科学研究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不得随意挪用。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受学校青年导师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青年导师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在CSCD/CSSCI核心库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论文内容与项目密切相关、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是甘肃农业大学,并标注“甘肃农业大学青年导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将报送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并向申请者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不通过者,取消连续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结题报告》和相关资料由研究生处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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